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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年前做過膽囊切除手術買平安保險要告知嗎

提問: 甜忄xin 分類:健康告知

優(yōu)質回答

學霸說保險-諾米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我這里整理了一些在填寫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建議收藏: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一個健康調查,包括過往疾病、個人生活習慣、是否抽煙喝酒等等。它是保險合同里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這和保險是否能夠正常理賠是有直接關系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假如你在投保時沒有如實填寫,情況不太嚴重,你就可以不用急著退保,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補充核保,這樣保險還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不過隱瞞情況嚴重的話,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的,可能會終止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費。

在國內購買保險填寫健康告知時,基本可以按照這“三答”來填寫:問什么答什么;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假設你的身體是有些小問題的,在購買保險前,我建議你看一下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審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如果你是智能核保沒有通過,可以再進行人工審核一次。因為智能核保的準確率沒有人工核保的那么高人工核保也無法通過,就只好更換成其他保險產品了,我收集篩選了一些比較值得夠嗎,沒那么多健康要求的保險產品,需要可以收藏:

小提示

1、并不建議你在購買保險前去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曾經(jīng)被誤診了,一定要告訴保險公司,因為誤診也會有門診或住院記錄的,有可能影響到后期的理賠。

以上就是我對 "六七年前做過膽囊切除手術買平安保險要告知嗎"的圖文回答,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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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藍
    只要是治愈出院,沒有后遺癥就不需要。
  • 交叉點
    首先保險公司不知道,通常情況下不知道。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核?;蛘邚秃耍〞?lián)網(wǎng)醫(yī)院去查你的住院記錄,從今年4月1日起,門診記錄也能查到),以及你在理賠時醫(yī)生的診斷證明,公安,民政,這方面的證明材料時,保險公司就會知道你是否如實告知了。 其次,保險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上,要求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兩方如實告知是保險法規(guī)定的義務。
  • 寶媽
    當我們在購買保險時,如實告知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一般情況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兩種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如果法律或者保險公司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及有關重要事實,這種形式是無限告知。而詢問回答則是保險人對投保人進行詢問,投保人需如實回答所有提問,詢問范圍外的問題則無須告知。而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在我國一般都采取詢問回答的方式來進行如實告知環(huán)節(jié)。投保人在履行如實告知的責任時,也需要注意告知的實質性重要事實,這是指影響保險雙方當事人做出是否簽約、簽約條件、是否繼續(xù)履約、如何履約的每一項事實。相對于投保人,便是指會對投保人做出善意決定產生影響的事實對于保險人則是指會影響保險人做出承保決策的事實。如實告知是我們每個人在投保時都應該如實履行的責任,這不是對我們利益的損害,而是對我們權益的保障。我們一定要按照事實告知于保險人,讓我們的保障能夠安心所至。
  • 昊氣長存
    如實告知里面提到的問題,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 知,沒有涉及到的問題,就不用履行該義務。
  • 魚??
    只要沒有過保險的時間,都會賠償
  • 鐵臂莫哥(Jinjing)
    已經(jīng)忘記,那只好這樣的。 已經(jīng)過了兩年不可抗辯的時效,保單持續(xù)有效。 詳詢自己的代理人。
  • 堅冰
      保險作為現(xiàn)代社會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是一種經(jīng)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經(jīng)濟學角度看,保險是為了確保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安定,對危險所致的損失,運用多數(shù)人的集體力量,依據(jù)合理的計算原則,共同建立保險基金,以待補償或給付的經(jīng)濟制度,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投保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而由保險人承擔保險金責任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保險是現(xiàn)代社會的“穩(wěn)定器”。   從立法和保險實務看,我國保險法以保險標的內容為標準,將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基本類型。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51條);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內在區(qū)別進行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能在保險實務和保險法律服務過程中,準確地對具體保險例子進行定性,而且有利于促進法律制度按保險制度內存本質不斷發(fā)展和完善。本文通過比較研究,結合我國的現(xiàn)行保險立法,淺析二者的區(qū)別,以期有利于理論的發(fā)展和實務的操作。   一、兩者的保險標的不同   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對象的經(jīng)濟上的財產或自然人。國內保險法學者大多數(shù)認為保險標的等同于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標的的規(guī)定則著眼于“物”而非保險利益。《保險法》第32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可見,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和相關利益?!侗kU法》第51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笨梢娙松肀kU合同的標底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從以上分析可知,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經(jīng)濟價值,能用金錢進行客觀分析評價,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錢進行客觀評價。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該區(qū)別決定了兩者其他方面的不同。   二、保險利益概念對兩者的適用不同   保險的利益是指投保人與被保險客體間存在的經(jīng)濟上的利害關系,只有這種經(jīng)濟關系受到侵害時,保險事故才算發(fā)生,被保險人才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此概念的運用其終極目的在于防止不當?shù)美?,補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國內外立法和學者均認可保險利益要領適用于財產保險,而是否適用于人身保險仍有爭議。人身保險利益是英美保險法特有的概念,認為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底,訂立保險合同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其他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為判斷依據(jù),有利害關系則具有保險利益;而歐陸保險法學則沒有將保險利益的概念應用于人身保險領域,只要投保人經(jīng)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即合法有效。我國保險法兼采英美的利益主義和歐陸的同意主義原則?!侗kU法》第52條規(guī)定表明: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合同,或者以對血系、姻系之間的親屬關系者具有保險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同意為判斷依據(jù)。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因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等關系形成的實用性關系,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無保險利益的,但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合同仍視為有效。   另外,財產保險分為積極利益保險和消極利益保險。積極利益保險指保險合同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積極利益,而所謂積極利益是指特定主體對某一財產或財產權利享有的可以積極追求的利益或利益關系。消極利益是特定主體對某一不利情況的發(fā)生可能帶來的財產利益損失。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的區(qū)分還有利于鑒別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的關系。所謂責任保險則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49條)。這里的“賠償責任”就是一種消極財產利益,其設立的目的依然是為了給補償被保險人因任何法律規(guī)定、合同義務或其他事實而可能發(fā)生的財產負擔,本質上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但是,對特定主體來說,積極利益意味著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喪失給該財產的權利主體造成直接的損失,它或是現(xiàn)實財產利益,或是期待財產利益,是保險事故直接作用的對象。而消極利益的責任保險并不針對任何被保險人現(xiàn)存的財產利益,其目的只是預防被保險人因侵權行為、合同行為或其他法定的義務而可能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不管是積極的財產利益還是消極的財產利益,這都是針對財產保險來說的;而對于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來說,因其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錢進行客觀評價,所以不存在“積極”與“消極”利益之分,甚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連保險利益都沒有也可能。   三、超額保險不當?shù)美麑Χ哌m用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為定額保險和給付性合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及不當?shù)美膯栴};財產保險為損害保險‘和補償合同,受超額保險、重復保險和不當?shù)美姆梢?guī)定的制約。   財產保險以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為目的,以保險利益為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對應取得的保險賠償,也僅能限于補償利益受侵害的范圍內,學界稱此保險為“損害保險”或“補償具體損失保險”。其以保險事故損失額為基礎,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具有補償性?!侗kU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第40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薄爸貜捅kU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財產保險中不得超額保險,重復保險也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基于生命、身體的無價性,合同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直接以之作為賠償額加以支付,所以學界稱為“定額保險”或“補償抽條損失保險”或“給付性保險”。人身保險標的的無價性,決定了在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或重復保險問題,從原則上不存在不當?shù)美膯栴}。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保險,其性質為損害保險性質,稱之為“中間性保險”,其目的僅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所產生的費用,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受傷接受治療而不當?shù)美?,故重復保險和不當?shù)美囊?guī)定也應對其適用。   四、保險人代位權對二者適用不同   所謂代位權,在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示賠償?shù)臋嗬?。其一方面確認為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不應因被害人已受保險合同保險而免除其責任,另一方面保險人也不因被保險人可由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而免除或少其保險賠償義務,同時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不當?shù)美?。從法的本質上看。此立法是為了解決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和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發(fā)生沖突的問題而設制的。其具體適用,應依據(jù)各類保險的性質不同而相異。在財產保險中,因保險標的是以保險利益為內容,以補償性為特征,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取得不當?shù)美虼吮kU代位權適用財產保險合同是理所當然的。我國《保險法》第44條至47條,對財產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權作了較具體的規(guī)定。但要注意的是,保險人代位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也有排除適用的情況。第46條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4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也就是說,如該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成員,保險人雖承擔了保險賠償責任,除了該第三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外,在其賠償之后,仍不得代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此規(guī)定的立法理由為第三人和被保險人有共同生活或生產的關系,利害一致,如保險人對之有代位請求權,實質上與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無異,此達不到保險的目的,因此應予以禁止。   在人身保險中,其保險標的無法以金錢價值計算,即使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雙重地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給付和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也不屬不當?shù)美?。如前所述,在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或殘疾保險的性質屬定額保險,而醫(yī)療費用等保險則屬損害保險,其合同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所支出的費用,此類費用則是能用金錢價值進行計算的。所以保險人代位權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中定額保險,如人壽保險等,但對人身保險中的如醫(yī)療費用保險等具有損害保險性質的保險則適用保險代位權。由此可知,我國《保險法》第67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得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贝朔l在立法時忽略了人身保險中兼有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不同性質的保險險種,而簡單地排除保險人代位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這是不恰當?shù)摹攲⒋藯l款修正為保險人代位權不適用人身保險中具有定額保險性質的保險合同,但其對人身保險中具有損害保險性質的仍適用。   五、效力中止、復效條款對二者的適用不同   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在符合法定條件或約定的條件時,可以恢復合同的效力。保險復效條款指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有權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條款。我國《保險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第58條規(guī)定:“依照前條規(guī)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jīng)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此兩條為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的規(guī)定,其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因長期人身保險具有投資和儲蓄的價值,如因投保人暫時不能支付當期保險費而使保險合同終止,此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則沒有進行周詳?shù)谋Wo,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因此,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不能支付當期保費的法律后果為合同效力中止,不賦予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內,申請復效并與保險人就復效達成協(xié)議,補交保險費的,合同效力恢復。只有當合同效力中止2年后,投保人沒有申請復效或恢復效條件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法律才賦予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利。   六、保險人對未繳保費的請求方式不同   我國《保險法》第59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見,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能用訴訟方式收取保險費,而法律對財產保險合同未付保費的求濟方式?jīng)]有規(guī)定,依“法不禁止為自由”的原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可以用訴訟方式”收取保險費。但應注意的是,在分期給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法》第59條的適用問題。第56條第2款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于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可見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如同意承保,出具保單,依照合同為諾成合同的原理,第一期保險費應視為保險人的既得債權,此時仍然可以訴訟方式請求交付保險費,可見,第59條僅限于第2次以后末支付的人身保險費。   七、保險風險,保險賠償金確定對二者適用不同   因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前者不存在超額保險或重復保險,也不存在不當?shù)美膯栴};而后者仍適用重復保險和不當?shù)美?,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前者不適于代位權的法律規(guī)定而后者適用于代位權的規(guī)定。因此,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風險內容在于被保險人本.人的身體健康、生命的長短及外在因素對被保險人侵害可能性(當然不排除被保險人的自身行為)。而財產保險中尤其責任保險的風險是被保險人因侵權行為、合同行為或法定義務等可能對第三者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所以被保險人的特定行為決定或影響風險因素。例如,合同責任保險中,保險合同來源于合同本身,即被保險人違約及因此產生的合同相對方合同利益損失的可能性;在產品責任保險中,風險來源于被保險人提供的產品本身可能給人身或財產帶來的風險;而在旅游服務給游客帶來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危險性特定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的危險性。而其他的財產保險,被保險人的行為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聯(lián)系,即便財產損失是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的,被保險人的這種過失也可能成為保險人免責或減輕保險賠償責任的因素(這同樣適用于人身保險),但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過失正是其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之一。明確保險風險內容對二者適用的異同有助于確定兩者保險費率以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義務等。   在保險賠償金確定方式上,人身保險除健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外,其保險性質都居于定額保險,所以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直接以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加以給付。其客觀性較強。而財產保險則不盡然,尤其是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金要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前提,這一點在實務中往往被忽視。在責任保險中,由于責任和責任賠償金本身須依法認定,因此證明被保險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資料往往是調整被保險人和第三者之間責任關系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有關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雙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法原理,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應當經(jīng)合同雙方認可,但是如果上述資料反映的事實有誤,甚至于虛假的時候,保險人抗辯成功的可能微乎其微。特別是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賠償責任是通過法院判決形式確定的時候,由于責任保險賠償金最終不歸屬被保險人(亦消極的保險利益),因此在訴訟中被保險人可能不會充分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抗辯權利,有時甚至于同情或“吃大戶”的心理,串通第三者主動認可超過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在這種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書,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很難保證的?;谶@種實際,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合同條款均規(guī)定:認定被保險人對受害的第三人經(jīng)濟賠償責任及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的任何法律程序或非法律程序,被保險人有通知保險人參加的義務,任何被保險人自行承諾的賠償數(shù)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在實務中,被保險人往往憑一張民事判決或民事調解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拒絕賠償不公在舉證上非常困難,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障礙,因為保險人不是被保險人與第三者訴訟的當事人,沒有權利對該判決或調解的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另外,在機動車輛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一般由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書和賠償調解書來確定,因此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者串通交警執(zhí)法人員擴大損失數(shù)額騙取超額保險金的情況很難杜絕。相對來說,人身保險的賠償金或根據(jù)定額保險約定的金額直接給付或根據(jù)實際的醫(yī)療費用情況定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串通第三者擴大損失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容易被識破。   八、保險賠償索賠時效期限不同   我國《保險法》第26條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笨梢姡敭a保險的索賠時效為被保險人知道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則要有所區(qū)別,視不同類型的保險而定,對人壽保險,索賠時效為5年,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索賠時效為2年。在此,我們要注意保險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qū)別:保險索賠時效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就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shù)钠谙?。訴訟時效則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以法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梢娝髻r時效期內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主張,屆私力救濟的范疇,而訴訟時效期內,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屬公力救濟的范疇;索賠時效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在保險法實務中,應注意兩個時效的適用問題。筆者認為,在索賠時效內,一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其索賠時效權既已行使,依其為除質期間的性質,索賠時效自索賠權行使時終止。如在索賠中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則受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調整,即從索賠發(fā)生爭議之日起,應視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從此之日起計算保險爭議的訴訟時效。   總之,理解任何一項保險制度都必須首先理解保險業(yè)本身的經(jīng)營目的和保險業(yè)得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原理,以便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尋求一種公平合理的對價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目前保險業(yè)本身不夠成熟,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不健全的情況下,弄清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差異,其慈義不僅在于實務上理清有關保險關系,規(guī)范保險業(yè)的動作,更在于銜接保險法理論和保險業(yè)之間規(guī)則與被規(guī)則,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促進我國保險業(yè)的發(fā)展及法律規(guī)制和法律保護的完善。
  • ??
    乙肝分了很多,具體要看兩對半的檢查結果的 如果是攜帶者就不要緊 一般情況下,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會影響后期理賠的
  • 七七婚戒定制維修典當
    保險公司理賠流程各有不同,直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咨詢人工服務最準確
  • A.卡盒坑盒彩盒小gang??
    住過院醫(yī)院有記錄,即使投保前隱瞞不如實告知,萬一出險的時候調查一樣會知道。腰部受傷一般不影響重疾投保,會影響投保住院醫(yī)療和意外醫(yī)療。具體還以保險公司的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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