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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有必要買嗎 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

提問: 一身公主病 分類:健康告知

優(yōu)質回答

學霸說保險-伊琳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我總結了一些關于健康告知的問題和技巧,需要的自取: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獲取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的一份問卷,是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通過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沒有填寫是無法購買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若你在健康告知上有所隱瞞,在情況不嚴重時,可以不必退保,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充核保,這樣保障還是可以繼續(xù)有效的。

假如你謊報的健康情況太嚴重,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是可以終止合同,拒絕理賠的。

在購買保險時,健康告知的填寫應該以這“三答”為準:問什么答什么;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若你的身體是有一些小毛病的,建議你在購買保險前仔細看看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審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當你沒有通過智能核保時,你可以直接換個產品或者進行人工核保這是因為人工核保的審核會更加的準確和靈活人工核保也過不了的話,就只好換一個產品了,換成那些健康告知沒那么嚴的產品,這是一些對健康情況的把控沒那么嚴的保險產品,需要可以收藏:

特別提醒:

1、請不要在準備投保前去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假如你被誤診過,一定要記得告訴保險公司,這是可能影響到你的理賠問題的。

以上就是我對 "健康險有必要買嗎 保險哪些病要如實告知"的圖文回答,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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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你買保險的時候有沒有如實告知,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當發(fā)生什么后是不理賠的
  • Qi.
    這種情況違反了如實告知原則,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是保險法中也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這一抗辯權只有兩年,也就是說如果你隱瞞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也沒發(fā)現(xiàn)的話,保險公司就不能以違反如實告知原則拒賠了。但是實際中還有很多其他因素存在,只能簡單說以下這個原則,總之即使過了兩年也不是絕對安全。
  • A知足常樂
    不好說,如果到時查到你的真實情況,不會報銷
  • 大漠胡楊
      告知是指合同訂立前、訂立時及有效期內,要求當事人實事求是、盡自己所知、毫無保留的向對方做的口頭及書面陳述。   投保人的告知內容:   投保人的告知通常稱為如實告知。   第一,在簽訂合同時,投保人必須主動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和其他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   第二,合同訂立后,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三,如果發(fā)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復保險,要通告保險人;   第五,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fā)生轉讓時,投保人必須通知   違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后果   第一,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故意的即隱瞞,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且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如果這種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保險人同樣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fā)生保險事故所致?lián)p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同時也有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yè)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遠山紅葉
    會,且不退保費,沒有如實告知視同騙保。 其實告知了也不一定會拒保,提交材料看保險公司核保決定。
  • 十字路口
    因意外出險的多數(shù)都可以在保險公司進行報備,因保險公司不一樣也許會有差異!
  • 我是誰
    建議最好如實告知,否則以后出現(xiàn)很多問題,保險公司一調查,得知你隱瞞病情,會拒賠的。如實告知可能會加費承保,個人觀點供參考!
  • 菁菁??
    父母有癌癥不告知,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賠償。 《保險法》 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告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了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一般來說,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包括: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3.表明被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關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無特別的限制。在實踐中,一般是采用書面詢問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險人在投保書中附加詢問表,由投保人逐項據(jù)實填寫說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險人在詢問表中所提出的事項,即為有關的重要事實。 告知義務的違反,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告知不實,即誤告或錯告;另一種是應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遺漏。我國保險立法將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歸納為不申報、隱瞞和錯誤申報三種形式。所謂隱瞞,是指投保人隊已知的事實故意不予告知,或者僅為一部分告知,并未說明全部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測定。誤告或者遺漏,一般是針對投保人的過失而言,但對保險合同也有同樣的重大影響。因此,隱瞞與誤告或者遺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險人都可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 。。。。
      保險作為現(xiàn)代社會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是一種經(jīng)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經(jīng)濟學角度看,保險是為了確保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安定,對危險所致的損失,運用多數(shù)人的集體力量,依據(jù)合理的計算原則,共同建立保險基金,以待補償或給付的經(jīng)濟制度,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投保人根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而由保險人承擔保險金責任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保險是現(xiàn)代社會的“穩(wěn)定器”。   從立法和保險實務看,我國保險法以保險標的內容為標準,將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基本類型。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51條);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內在區(qū)別進行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能在保險實務和保險法律服務過程中,準確地對具體保險例子進行定性,而且有利于促進法律制度按保險制度內存本質不斷發(fā)展和完善。本文通過比較研究,結合我國的現(xiàn)行保險立法,淺析二者的區(qū)別,以期有利于理論的發(fā)展和實務的操作。   一、兩者的保險標的不同   所謂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對象的經(jīng)濟上的財產或自然人。國內保險法學者大多數(shù)認為保險標的等同于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標的的規(guī)定則著眼于“物”而非保險利益?!侗kU法》第32條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笨梢?,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和相關利益?!侗kU法》第51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笨梢娙松肀kU合同的標底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從以上分析可知,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經(jīng)濟價值,能用金錢進行客觀分析評價,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錢進行客觀評價。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該區(qū)別決定了兩者其他方面的不同。   二、保險利益概念對兩者的適用不同   保險的利益是指投保人與被保險客體間存在的經(jīng)濟上的利害關系,只有這種經(jīng)濟關系受到侵害時,保險事故才算發(fā)生,被保險人才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此概念的運用其終極目的在于防止不當?shù)美?,補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國內外立法和學者均認可保險利益要領適用于財產保險,而是否適用于人身保險仍有爭議。人身保險利益是英美保險法特有的概念,認為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底,訂立保險合同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間是否存在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或其他人相互間的利害關系為判斷依據(jù),有利害關系則具有保險利益;而歐陸保險法學則沒有將保險利益的概念應用于人身保險領域,只要投保人經(jīng)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即合法有效。我國保險法兼采英美的利益主義和歐陸的同意主義原則?!侗kU法》第52條規(guī)定表明: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合同,或者以對血系、姻系之間的親屬關系者具有保險利益,或者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險人同意為判斷依據(jù)。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因撫養(yǎng)、贍養(yǎng)、扶養(yǎng)等關系形成的實用性關系,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無保險利益的,但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合同仍視為有效。   另外,財產保險分為積極利益保險和消極利益保險。積極利益保險指保險合同保護的是被保險人的積極利益,而所謂積極利益是指特定主體對某一財產或財產權利享有的可以積極追求的利益或利益關系。消極利益是特定主體對某一不利情況的發(fā)生可能帶來的財產利益損失。積極利益與消極利益的區(qū)分還有利于鑒別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的關系。所謂責任保險則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法第49條)。這里的“賠償責任”就是一種消極財產利益,其設立的目的依然是為了給補償被保險人因任何法律規(guī)定、合同義務或其他事實而可能發(fā)生的財產負擔,本質上屬于財產保險的范疇。但是,對特定主體來說,積極利益意味著財產或財產權利的喪失給該財產的權利主體造成直接的損失,它或是現(xiàn)實財產利益,或是期待財產利益,是保險事故直接作用的對象。而消極利益的責任保險并不針對任何被保險人現(xiàn)存的財產利益,其目的只是預防被保險人因侵權行為、合同行為或其他法定的義務而可能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不管是積極的財產利益還是消極的財產利益,這都是針對財產保險來說的;而對于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來說,因其具有人身性,不能用金錢進行客觀評價,所以不存在“積極”與“消極”利益之分,甚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連保險利益都沒有也可能。   三、超額保險不當?shù)美麑Χ哌m用不同   人身保險合同為定額保險和給付性合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復保險及不當?shù)美膯栴};財產保險為損害保險‘和補償合同,受超額保險、重復保險和不當?shù)美姆梢?guī)定的制約。   財產保險以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為目的,以保險利益為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對應取得的保險賠償,也僅能限于補償利益受侵害的范圍內,學界稱此保險為“損害保險”或“補償具體損失保險”。其以保險事故損失額為基礎,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具有補償性?!侗kU法》第39條第2款規(guī)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第40條規(guī)定:“重復保險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薄爸貜捅kU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梢娢覈梢?guī)定在財產保險中不得超額保險,重復保險也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基于生命、身體的無價性,合同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直接以之作為賠償額加以支付,所以學界稱為“定額保險”或“補償抽條損失保險”或“給付性保險”。人身保險標的的無價性,決定了在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不存在超額保險或重復保險問題,從原則上不存在不當?shù)美膯栴}。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保險,其性質為損害保險性質,稱之為“中間性保險”,其目的僅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治療疾病所產生的費用,被保險人不得因疾病或受傷接受治療而不當?shù)美手貜捅kU和不當?shù)美囊?guī)定也應對其適用。   四、保險人代位權對二者適用不同   所謂代位權,在我國《保險法》第44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示賠償?shù)臋嗬薄F湟环矫娲_認為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不應因被害人已受保險合同保險而免除其責任,另一方面保險人也不因被保險人可由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而免除或少其保險賠償義務,同時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不當?shù)美?。從法的本質上看。此立法是為了解決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和保險人的保險賠償義務發(fā)生沖突的問題而設制的。其具體適用,應依據(jù)各類保險的性質不同而相異。在財產保險中,因保險標的是以保險利益為內容,以補償性為特征,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取得不當?shù)美虼吮kU代位權適用財產保險合同是理所當然的。我國《保險法》第44條至47條,對財產保險中保險人代位權作了較具體的規(guī)定。但要注意的是,保險人代位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也有排除適用的情況。第46條規(guī)定:“除被保險人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4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也就是說,如該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成員,保險人雖承擔了保險賠償責任,除了該第三人是故意造成的事故外,在其賠償之后,仍不得代位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此規(guī)定的立法理由為第三人和被保險人有共同生活或生產的關系,利害一致,如保險人對之有代位請求權,實質上與被保險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無異,此達不到保險的目的,因此應予以禁止。   在人身保險中,其保險標的無法以金錢價值計算,即使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雙重地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給付和從第三人處獲得損害賠償,也不屬不當?shù)美?。如前所述,在人身保險中,人壽保險或殘疾保險的性質屬定額保險,而醫(yī)療費用等保險則屬損害保險,其合同目的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fā)生所支出的費用,此類費用則是能用金錢價值進行計算的。所以保險人代位權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人身保險中定額保險,如人壽保險等,但對人身保險中的如醫(yī)療費用保險等具有損害保險性質的保險則適用保險代位權。由此可知,我國《保險法》第67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得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償?shù)臋嗬??!贝朔l在立法時忽略了人身保險中兼有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不同性質的保險險種,而簡單地排除保險人代位權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這是不恰當?shù)?。應當將此條款修正為保險人代位權不適用人身保險中具有定額保險性質的保險合同,但其對人身保險中具有損害保險性質的仍適用。   五、效力中止、復效條款對二者的適用不同   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在符合法定條件或約定的條件時,可以恢復合同的效力。保險復效條款指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有權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條款。我國《保險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第58條規(guī)定:“依照前條規(guī)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jīng)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贝藘蓷l為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的規(guī)定,其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而不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因長期人身保險具有投資和儲蓄的價值,如因投保人暫時不能支付當期保險費而使保險合同終止,此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則沒有進行周詳?shù)谋Wo,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因此,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不能支付當期保費的法律后果為合同效力中止,不賦予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投保人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的2年內,申請復效并與保險人就復效達成協(xié)議,補交保險費的,合同效力恢復。只有當合同效力中止2年后,投保人沒有申請復效或恢復效條件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法律才賦予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利。   六、保險人對未繳保費的請求方式不同   我國《保險法》第59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由此可見,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不能用訴訟方式收取保險費,而法律對財產保險合同未付保費的求濟方式?jīng)]有規(guī)定,依“法不禁止為自由”的原理,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可以用訴訟方式”收取保險費。但應注意的是,在分期給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法》第59條的適用問題。第56條第2款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于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可見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如同意承保,出具保單,依照合同為諾成合同的原理,第一期保險費應視為保險人的既得債權,此時仍然可以訴訟方式請求交付保險費,可見,第59條僅限于第2次以后末支付的人身保險費。   七、保險風險,保險賠償金確定對二者適用不同   因人身保險的保險性質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前者不存在超額保險或重復保險,也不存在不當?shù)美膯栴};而后者仍適用重復保險和不當?shù)美?,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前者不適于代位權的法律規(guī)定而后者適用于代位權的規(guī)定。因此,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風險內容在于被保險人本.人的身體健康、生命的長短及外在因素對被保險人侵害可能性(當然不排除被保險人的自身行為)。而財產保險中尤其責任保險的風險是被保險人因侵權行為、合同行為或法定義務等可能對第三者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所以被保險人的特定行為決定或影響風險因素。例如,合同責任保險中,保險合同來源于合同本身,即被保險人違約及因此產生的合同相對方合同利益損失的可能性;在產品責任保險中,風險來源于被保險人提供的產品本身可能給人身或財產帶來的風險;而在旅游服務給游客帶來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危險性特定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的危險性。而其他的財產保險,被保險人的行為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聯(lián)系,即便財產損失是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的,被保險人的這種過失也可能成為保險人免責或減輕保險賠償責任的因素(這同樣適用于人身保險),但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過失正是其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之一。明確保險風險內容對二者適用的異同有助于確定兩者保險費率以及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義務等。   在保險賠償金確定方式上,人身保險除健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外,其保險性質都居于定額保險,所以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直接以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保險金額加以給付。其客觀性較強。而財產保險則不盡然,尤其是責任保險的保險賠償金要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為前提,這一點在實務中往往被忽視。在責任保險中,由于責任和責任賠償金本身須依法認定,因此證明被保險人依法向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資料往往是調整被保險人和第三者之間責任關系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有關執(zhí)法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雙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法原理,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應當經(jīng)合同雙方認可,但是如果上述資料反映的事實有誤,甚至于虛假的時候,保險人抗辯成功的可能微乎其微。特別是被保險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賠償責任是通過法院判決形式確定的時候,由于責任保險賠償金最終不歸屬被保險人(亦消極的保險利益),因此在訴訟中被保險人可能不會充分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抗辯權利,有時甚至于同情或“吃大戶”的心理,串通第三者主動認可超過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在這種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書,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很難保證的?;谶@種實際,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合同條款均規(guī)定:認定被保險人對受害的第三人經(jīng)濟賠償責任及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的任何法律程序或非法律程序,被保險人有通知保險人參加的義務,任何被保險人自行承諾的賠償數(shù)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在實務中,被保險人往往憑一張民事判決或民事調解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拒絕賠償不公在舉證上非常困難,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障礙,因為保險人不是被保險人與第三者訴訟的當事人,沒有權利對該判決或調解的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另外,在機動車輛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一般由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書和賠償調解書來確定,因此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者串通交警執(zhí)法人員擴大損失數(shù)額騙取超額保險金的情況很難杜絕。相對來說,人身保險的賠償金或根據(jù)定額保險約定的金額直接給付或根據(jù)實際的醫(yī)療費用情況定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串通第三者擴大損失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容易被識破。   八、保險賠償索賠時效期限不同   我國《保險法》第26條規(guī)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可見,財產保險的索賠時效為被保險人知道事故發(fā)生之日起2年,而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則要有所區(qū)別,視不同類型的保險而定,對人壽保險,索賠時效為5年,除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索賠時效為2年。在此,我們要注意保險索賠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區(qū)別:保險索賠時效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就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請求賠償?shù)钠谙?。訴訟時效則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以法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期限??梢娝髻r時效期內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主張,屆私力救濟的范疇,而訴訟時效期內,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屬公力救濟的范疇;索賠時效適用《保險法》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索賠時效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此,在保險法實務中,應注意兩個時效的適用問題。筆者認為,在索賠時效內,一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其索賠時效權既已行使,依其為除質期間的性質,索賠時效自索賠權行使時終止。如在索賠中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則受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調整,即從索賠發(fā)生爭議之日起,應視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從此之日起計算保險爭議的訴訟時效。   總之,理解任何一項保險制度都必須首先理解保險業(yè)本身的經(jīng)營目的和保險業(yè)得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原理,以便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尋求一種公平合理的對價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目前保險業(yè)本身不夠成熟,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并不健全的情況下,弄清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差異,其慈義不僅在于實務上理清有關保險關系,規(guī)范保險業(yè)的動作,更在于銜接保險法理論和保險業(yè)之間規(guī)則與被規(guī)則,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促進我國保險業(yè)的發(fā)展及法律規(guī)制和法律保護的完善。
  • 唯愛
    投保如實告知,自己按健康告知熟告知。不可抗辯條款,針對保險公司知情后的棄權和禁止反言。不是為了縱容故意帶病投保、騙保。2年時間也是一個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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